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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本馆以联络感情,襄助慈善福利为宗旨,凡会员应有互助互爱的精神,对于会员及其配偶,父母等,若不幸身故,本馆赞助福利自由捐,参加致祭,以尽乡谊。
2.凡参加福利自由捐会员,须缴准备基金十元正,以备应急之需。
3.每年须缴自由捐三十元,须在每年三月卅一日之前缴交。
4. 会员参加福利自由捐,若遭不幸身故,由本馆从所收集之自由捐款中拨出五百五十元,以襄助其家族办理善后事宜。
5.会员参加福利自由捐者,其父母妻必须居住在星,马境内,始得享受福荫(参阅第九条)之权利。
6.会员参加福利自由捐后,不论有意或无意,若逾期超过三个月不缴自由捐者,乃被认为自助放弃上述之权利。(若有特别事故者,应以书面说明理由)。
7.凡因逾期不缴自由捐而自动丧失权利者,若缴清欠款,满三个月后始得享受上述权利。
8.凡参加福利自由捐会员或福荫人(参阅第九条)若遇不幸身故,应由其亲族或朋友前来本馆报告登记,若超过一个月而无报告者,乃认为弃权论;若报告有失实时,其报告人须负赔偿损失之责。
9.福荫人系指:
(A)男会员第一位妻室及其亲生父母。
(B)女会员琼籍夫妻,其父母系指其琼籍夫婿亲生父母,方得享受上述之权利。
(C)未婚女会员,本身的亲生父母。
10.凡同胞兄弟或夫妻,同是会员,其福荫人不得享受双重权利。
11.参加福利自由捐会员,在不幸身故后,其福荫人,便失去上述之权利,因为该会员死后对会已断绝一切关系。
12.新进会员或旧有会员,在半途参加福利自由捐,须满一年后始得享受上述权利。
13.参加福利自由捐会员,在不幸身故,苟无亲族或朋友办理葬事,在可能范围内暂由本馆派员代为办理。
14.凡会员在接到本馆催收单,于二星期内须托人或亲自送缴捐款,以利会务。
15.凡会员若离开原址,迁移他处居住者,应具书面报告本馆登记,以利互通讯息,否则断绝一切关系乃自误。
16.凡会员,福荫受益人或亲族,在向本馆财政处领取自由捐时,须携带报死证明书及其担保人方得领取之。
17.本条规若未尽善处,得提出理事会加以修正之。

附注:
*本简章于1990年8月13日(星期一)本会馆第104第9次理事会通过。
*本简章于1991年1月1日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