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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贷学金简章 Student Loans
 


1.名称:新山海南会馆大学贷学金委员会(以下简称贷委会)
2.宗旨:奖掖品学兼优,家境贫寒之会员及其子女完成大学教育,为国家培育英才。
3.组织与职权:(A)贷委会乃由会馆理事推选七人组成,理事长,理事会财政及奖励金主任为当然之委员,需要时,也可委任非理事会成员二位为委员。奖励金主任为当然主席。
(B)制订贷学金之细则,申请表格及合约等。
(C)处理贷学金之遴选,合约,诉讼等工作。
(D)向理事会推荐获贷者人选。
4.任期:贷委会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唯连选得连任。
5.贷学金额:每名每年最高三千元。
6.颁发名额:每年颁发贷学金名额,由贷委会甄选后,提呈理事会决定之。
7.基金来源:(A)1991年6月主办海口市琼剧团义演,筹募贷学金基金十三万元。
(B)本馆会员或社会热心人士,如乐意捐献贷学金10000元(初期为5000元),且已缴清捐款者,得以其本人指定之名称命名,如“新山海南会馆xxx贷学金”。
(C)理事会得向热心教育人士征求捐助贷学金,以充裕基金。
8.申请资格:(A)凡加入本馆满二年并缴清会费之会员或其子女皆可申请。
(B)申请贷学金者必须品学兼优,身体健康而家境贫寒者。
(C)申请者应被国内外大学录取。
(D)凡已享有其他贷学金者,不得申请。
9.申请办法:(A)由本馆公布接受申请日期起,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馆索取表格填具。
(B)申请者必须填具贷委会所规定的表格三份,二寸最近半身相片二张,连同有关证件呈交本馆。凡未依规定日期及办法申请者,一概不受理。
(C)凡获贷者,应于规定日期内与担保人亲临本馆呈缴所需证件,签署合约。逾期者作自动弃权论。
(D)凡以父或母会员资格申请者,获贷后,必须办理入会手续,方得享受贷学金这之权利。
10.贷学金期限:(A)本馆之贷学金仅供申请修读大学普通学位。
(B)获贷者必须于每年开学前,自动将上学年之学业成绩报告表迳交贷委会审查,符合规定者,方再发给。
11.清还办法:本馆提供之贷学金不计利息,惟贷者于离校后(不论毕业与否)必须依约按月最少摊还其年贷额十二份之一,迄全部还清为止。倘有违约,其担保人须依约清还之。但若获贷者未还清而不幸身故,其担保人可免负偿还的责任。
12.终止贷款:(A)获贷者若学业成绩或品性欠佳,贷委会有权暂停发给贷学金。
(B)获贷者倘中途家境好转,或获其他足以维持其学业之奖,贷,助学金时,须停止领取本馆贷学金。
(C)获贷者倘因触犯本馆章程而丧失其会员资格者,贷委会有权终止其贷款。
13.担保人:(A)担保人应具有本馆会员资格不少过二年,且居住马来西亚者。
(B)获贷者倘违背所订之合约,担保人应向本馆负责,按章清还贷款。
(C)贷委会之委员,一概不得为获贷者之担保人。
(D)担保人若不幸逝世或触犯严重事件,获贷者应尽速请他人继保之。
(E)担保人不得同时为二位获贷者担保。
*本简章如有欠善处,奖委会有权随时修订之。